第二十九条

有效

枢纽运行单位或者其他调水作业单位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水情信息传递、通报和预警机制。

水工程需要大幅度减流或者大流量泄水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及时对影响时段和范围内产生的水位变幅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发出通报和预警,给船舶避让留出合理的时间。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