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航道条例/第三章 航道养护与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航道建设、养护产生的疏浚砂(含土、卵石等),除项目自用外,需要上岸利用的由航道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