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和水行政、能源等部门,统筹水路运输、防洪、供水、发电和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需求,按照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原则,协调航运调度、水量调度和电力调度,保持上下游航道通航水位衔接。
在通航河流或者其上游建设水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维持航道通航条件所需的下泄流量,但水文条件超出实际标准的除外。
为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确需上游水工程加大下泄流量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能源等部门及时协调处理,相关运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