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航道条例/第三章 航道养护与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和桥墩防撞装置等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桥区水上航标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桥涵标、桥柱灯等桥梁航标由桥梁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负责维护。从事采砂、打捞、钻探等作业影响航道的,作业单位应当设置、维护专用航标,并承担相应费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