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航道条例/第三章 航道养护与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施行前建设的拦河闸坝造成通航河流断航,需要恢复通航且具备建设通航建筑物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提出恢复通航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航道上的桥梁、水闸、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航道规划等级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出改建、扩建的具体计划,并组织逐步实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