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航道条例/第三章 航道养护与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一至四级航道,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五级以下航道,由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