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航道条例/第三章 航道养护与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或者非法占用航道。一至四级航道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五级以下航道保护范围由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