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航道条例/第三章 航道养护与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范围内的航道,无法实施航道养护,影响航道通航安全的,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处理,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