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航道条例/第三章 航道养护与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航道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航道进行巡查,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航道状况发生改变、航标发生异动等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进行维护,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