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航道条例/第二章 航道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航道规划中确定的航道建设使用土地,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航道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权限落实航道建设使用土地,依法做好拆迁安置补偿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