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航道条例/第二章 航道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航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并由接收单位落实管理维护责任。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