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航道条例/第二章 航道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防洪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涉及航运(电)枢纽工程中的大坝、发电设施等专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可以委托相应的专业机构具体实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