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航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和航道沿线市(州)人民政府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公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