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航道条例/第二章 航道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省航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和航道沿线市(州)人民政府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公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