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人员和机构的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和披露,并将信用信息作为享受扶持保障政策的参考依据,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机构及其人员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