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并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宣传和推广应用工作。

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