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质量监测和等级评定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等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管理水平、服务质量、老年人及其家属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评定。

评定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享受有关支持政策的重要参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