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质量监测和等级评定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等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管理水平、服务质量、老年人及其家属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享受有关支持政策的重要参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