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不得招录有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等违法记录的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养老服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精神,遵守行业规范,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养老服务人员应当向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如实告知本人的从业经历、服务技能、健康状况等情况。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