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管理、康复治疗、智慧健康服务等专业,在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内部设立实习实训基地。探索开展养老服务类专业公费培养试点。

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有关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对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五年以上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