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医养康养结合第五十四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中医药在老年人健康维护、疾病预防和康复中的作用,加强老年人中医药健康服务供给。鼓励社会力量建设、运营具备宜居生活、日常照料、医疗服务、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等功能的综合性康养社区。鼓励依托森林、温泉、中医药等资源,开发避暑养老、旅居养老、生态疗养、森林康养等为核心内容的特色品牌康养项目,满足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