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医养康养结合第五十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等资源,促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布局,将两者同址或者邻近设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