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民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依法设立养老机构,支持养老机构依法设立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内部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

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范围。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