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医养康养结合第五十一条有效民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依法设立养老机构,支持养老机构依法设立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内部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范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