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面向全体老年人开放,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

支持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业,培育发展具有公共服务属性的普惠支持型国有养老服务企业。

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支持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