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面向全体老年人开放,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支持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业,培育发展具有公共服务属性的普惠支持型国有养老服务企业。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支持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