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社区养老服务第三十九条有效支持发展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互助养老服务模式。提倡健康老年人帮助独居、失能、残疾等老年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互助养老提供必要的支持。支持以农村互助小院、村级互助养老点等为依托,构建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网络。支持乡镇(街道)敬老院对农村互助小院、村级互助养老点提供养老服务指导。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