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为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服务,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鼓励文体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展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活动。

支持培育有巴渝特色的老年文体品牌,开展专业赛事、主题活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