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集体资产,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和支持乡村医生、养老机构中的护理人员发挥专业特长,为农村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护理服务,或者对其家庭成员进行护理指导。鼓励将老年人关爱服务纳入村规民约。鼓励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以及爱心人士为边远农村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等志愿服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