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定期上门入户、电话视频、远程监测等方式,探访关爱辖区内的独居、失能、重残、高龄等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政策宣讲、需求转介和紧急救援等服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