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家庭病床。

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可以采取信息化、智能化方式,建立养老机构床位、家庭养老床位、医院床位、家庭病床、安宁疗护床位联动机制,畅通养老、医疗、长期护理保险等待遇转换渠道,实现信息互通、服务互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