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组织利用闲置资产改建养老服务设施。
在符合安全、健康、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利用闲置的办公用房、学校、宾馆、医院、厂房、商业设施、集体用房等房屋和场所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闲置集体建设用地,自主建设运营或者通过土地使用权入股、联合经营等方式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养老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