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本市规定进行建设,并符合无障碍环境、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政府投资、资助、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侵占、破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