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养老服务协作机制,通过运营管理、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帮扶方式,提高农村养老服务水平,促进城乡养老服务均衡发展。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养老服务能力建设,支持优化整合乡镇(街道)敬老院,建设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乡镇(街道)敬老院确需撤销或者合并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济收益按照一定比例用于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规定开发设置养老服务公益岗位。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