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直接提供或者支持有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制定并公布本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内容、标准、方式、责任主体等,并根据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