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支持保障第十四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养老服务有关产业政策,促进养老照护、老年用品生产、智慧养老、康养地产等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养老产业与生物医药、康复辅助器具、文化旅游等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银发经济,推动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以及老年用品行业规范发展。支持企业推进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智能化、辅助性产品的研发、创新和应用,提高老年人适用产品的质量和水平。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