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支持保障第十一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推进养老服务业制度、标准、设施、人才队伍建设,满足养老服务需求。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优化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专业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加快构建分级分类、普惠可及、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