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八条有效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并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改和完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综合考虑城市风貌、功能定位、商业布局、经营业态等因素,与区域发展和城市建设相协调。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