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