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楼宇标识,是指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的各类建筑物名称、符号以及用于表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名称、符号。

本条例所称店招牌匾,是指建(构)筑物用地范围内的经营性、商业性店铺和单位设置的名称、字号等。

本条例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户外广告设施任一边长四米以上或者面积十平方米以上的广告。

本条例所称展示区,是指专项规划在城市重点商业中心内划定,用于引导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集中设置的区域。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