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应当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统筹规划、分区控制、美观大方、确保安全。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