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面部分和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公共空间,城市道路以及各类户外公共场地发布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

本条例所称牌匾标识,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表明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各类标识、匾额、标牌等,包括楼宇标识和店招牌匾。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