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区县城市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以及相关区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财政、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商务、文化和旅游、城乡水务、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和公益广告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