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相关部门提出或者公民投诉举报认为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妨碍市容市貌的,城市管理部门经核实并听取设置人陈述后提出处理建议;设置人对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代表、市民代表进行会商,出具保留或者整改意见书并通过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