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每个店铺允许设置一个店招牌匾,有多个临街立面的,每个临街立面可以设置一个。

店招牌匾宜在三层楼窗户以下设置,但专项规划中展示区除外。

禁止超出建筑物顶部和裙房顶部设置店招牌匾、楼宇标识;属于坡屋顶的,不得超过屋檐设置。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建筑物设置店招牌匾的,应当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