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置第三十一条有效每个店铺允许设置一个店招牌匾,有多个临街立面的,每个临街立面可以设置一个。店招牌匾宜在三层楼窗户以下设置,但专项规划中展示区除外。禁止超出建筑物顶部和裙房顶部设置店招牌匾、楼宇标识;属于坡屋顶的,不得超过屋檐设置。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建筑物设置店招牌匾的,应当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