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置第三十条有效牌匾标识设置人可以在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建(构)筑物临街立面上依法设置牌匾标识。设置牌匾标识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国家相关技术规范以及消防安全要求。牌匾标识设置应当与建(构)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历史文化和现代都市风貌相融合。鼓励牌匾标识设计与设置的自主性、原创性,提升牌匾标识精美度。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