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许可前,应当依法取得户外广告位置的使用权。
利用市政公共设施、公共场地、城市公共空间等公共资源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位置的使用权。使用权的出让活动,由市、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使用权的出让期限由合同约定,每次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后重新组织出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置公益户外广告的,应当与载体产权人、产权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协议取得户外广告位置的使用权。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