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许可的,应当向相关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告载体权属或者取得使用权的证明;

(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内容包括:设置地点、数量、性质、设施形式、规格尺寸、期限,载体位置示意图,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四)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等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以及定期安全维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因大型公益活动或者商业展销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还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十个工作日前提交举办活动的批准文件。

涉及到利害关系人的,需提供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

申请设置具有特殊创新要求的新形式户外广告设施,没有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即时转交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完成论证,论证通过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