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向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许可;在其他区县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向所在区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许可。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