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下列区域和载体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居住等特定功能区范围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历史建筑;

(三)建(构)筑物顶部;

(四)护城河沿岸、泉水公园、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但公益广告除外;

(五)观光电梯、雕塑和纪念碑等景观构筑物;

(六)阅报栏、路名牌、公共座椅等城市公共设施;

(七)城市道路的立交桥、高架桥、隧道口;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或者载体。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