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燃气设施的;

(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三)利用危险建(构)筑物以及其他危险设施,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设施安全的;

(四)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五)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