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三条有效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设置方案,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手续。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