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编制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专家、公众以及企业、行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并将专项规划、设置方案草案在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编制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意见;报送时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