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加强社有资产管理,健全各项制度,做好社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工作,对社有资产及收益实行单独核算、专账反映,保证社有资产安全、完整。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